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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政策
2008/1/6 18:32:36 来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政策
  摘要: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应从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出发,不断完善和改革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制的影响

现行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互联网贸易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基本要求,从而使根据传统贸易方式的需要而制定的各国税收制度面临许多问题。具体而言,互联网贸易对税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收负担不公

1.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税负不公,这种税负不公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地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诱导传统贸易企业纷纷上网,迈进网络空间的“免税区”。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已对网络传递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对待:若一个设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居民销售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输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相同的交易,征税却大不相同。 2. 网上贸易的税制不统一导致同种交易税负不公。由于互联网贸易具有全球性,而现阶段不同国之间、一国之内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税制不同,导致即使是同种交易在不同地区间也会出现税负不公。比如在美国,同样是从互联网上下载信息或软件,在加利福尼亚州被认为是无形商品的销售,实行免税政策,而在科罗拉多州却被认为是个人产权的有形销售,需要交纳销售税。

(二) 税款流失风险加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

(三) 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税收转移

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方式的变化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但却打破了世界画地为牢的局面。对企业而言,它们会纷纷“涌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不只局限于从本地购买,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税收转移。

(四)“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

根据OECD税收协定7 如果一个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且通过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则该常设机构所在国就可以认定其所得来源于本国,并可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征税,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是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到场的前提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呢?在某种程度上,服务器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那么该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现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呢?其次是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现行税法,常设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其所在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该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如何对其征税呢?

(五) 国际税收的征管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以从自身国情出发选择最有利的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商业交易已不再存在地理界限,但是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由于互联网的使用者极具流动性、隐匿性,过去必须“出场”的经济活动,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的进行,税务当局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与产品的使用地,想利用传统的来源概念,把某项所得的来源,同特定的地理位置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变得非常困难,从而导致来源国对实质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无法征税的局面。

 (六) 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而网络贸易的账簿和计账凭证却是以网上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审计基础。同时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致使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交易主体国界等,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从而丧失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七) 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完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随着银行网络化与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据,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由此可见,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政策 
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刚刚起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都将主要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我国税务部门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贸易税收征管办法. 
(一)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出发点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应保持网络贸易与传统贸易税负水平一致,避免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应有利于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和不阻碍网络贸易的发展. 
2.税收主权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中,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并尊重他国税收主权,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 
3.适当的税收优惠原则.由于我国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于萌芽期,且其中大部分属于外资企业的跨国贸易.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本输入国来讲,应当采取鼓励而不是限制的政策来扶持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 
4.税收管辖权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人. 
5.国际合作和协调原则.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而不应只局限于关税,所得税,消除贸易壁垒,打击跨国偷逃税等.另外,网络贸易是一种无国界的贸易,与传统的商业相比有着全新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紧密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协调税基和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的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详实,有力的依据.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个案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并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管理控制. 
2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机关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 "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3.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实验田,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如对网上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实验. 
4.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三)积极参与制仃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为了加强对电子贸易的税收监管,税务部门除制订和完善现有税收制度外,还应积极主动的参与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如参与起草《电子货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便为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动,取得充分的征管,稽查证据提供法律依据.积极修改《会计法》,以便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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